2012
全国人大代表马兴田呼吁立法严惩见死不救行为

日期:2012-03-12 17:57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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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代表马兴田呼吁立法严惩见死不救行为

羊城晚报北京讯 特派记者尹安学、黄丽娜、夏杨、李青报道:

“见死不救挑战社会底线,应该立法严惩见死不救。”11日,来自广东揭阳的全国人大代表马兴田呼吁,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趁全民学雷锋之际,尽快制定相关法规,从法律层面弘扬社会正气。

去年10月发生“小悦悦事件”后,有人提议应该立法惩处“见死不救”,不过也有人认为“见死不救”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。

“靠道德难以解决‘见死不救’。”马兴田说,“小悦悦事件”是典型的“社会冷漠症”,对社会、国家的影响非常巨大。“完全通过思想道德教育,很显然无法根本改变见死不救。”马兴田说,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加以强化,要立法严惩见死不救行为,强制推动改变。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和恶同等得到法律关注时,和谐的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得以实现。

“见死不救”立法不是我国首创。在欧美,对于不负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,“见死不救”是一种“罪与罚”。《法国刑法典》规定,“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,能够个人采取行动,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,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,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,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。”《德国刑法典》也规定,“在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灾变时,对于有救助必要的人,依当时有可能加以救助,特别是对于自己并无显著之危险,且不致违反其他重要义务,而不为救助者,处一年以下自由刑,或处罚金。”

马兴田建议,趁学雷锋的东风,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牵头,成立专门的机构,制定相关法规。通过法律规定,让见义勇为者能获得一定的补偿,避免施救者拿了“感谢金”后很纠结。马兴田还建议我国立法时借鉴新加坡的法规:除诬陷者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者赔礼道歉外,法律还必须对诬陷者施以民事的、经济的、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。